時代(TIMES)英國網站列出了斗大的標題
「Doctors will get right not to treat self-inflicted illnesses」
(http://www.timesonline.co.uk/article/0,,8122-1892738,00.html)
內容大概是說在英國即將新公佈的醫師準則之中,醫師將有權力拒絕治療不良生活習慣引起的疾病。而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的主席Sir Michael Rawlins認為,醫師的這個權利將可以幫助醫療資源被更有效、妥善的利用。
是阿,我們可以想一想,醫師的職責就是醫治病患,但是有時候也真的是很困擾,要是遇上了不合作的病人,比如說酗酒、老菸槍、作息不規律、飲食不節制等等的,這些都是影響醫療效果與品質的因素,醫師如果無法排除這些因素,對於療程的實施豈不是困擾的很?
那我們也順便看看國內的新聞吧!
奇摩新聞(中央日報)「教改團體:零體罰條款入法」(http://tw.news.yahoo.com/051228/45/2p4im.html)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把零體罰的宣導進而轉為更有約束力的法令,這真是一件好事,這可以保障孩子求學過程之中將不至於受到有意或者無意的生理或者心裡的傷害。畢竟就像倡導零體罰的專家們所說,矯正與教育孩子行為的方法有很多,輔導才是王道(當然這個王道是我的用詞)。
不過,新聞媒體、學者專家是不是該像上一則例子中,人家替醫師所設想的一樣,也替教育孩子的教育工作者想一想,也賦予教育工作者義務之中的一些權力。比如說,我們都知道,輔導遠比處罰有效,我們當然也都知道,如果加上在家的輔導就更有效了,所以應該也要修法讓家長強迫修習輔導的知能,對於不修習輔導溝通技巧的家長,學校有權力可以拒絕其子女入學?不過這樣一來好像就跟教育基本法第四條[註]保障權力的理念有所悖駁。那麼,教師可不可以拒絕批改那些家長不陪著孩子寫功課的作業本?諸如此類的問題很多,請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舉例。這些玩笑話會不會導致什麼嚴重的後果?其實也沒有想像的那麼嚴重啦,拒絕診療可是會出人命的,拒絕孩子就學也不過就不識字而已,說不定還有些家長根本不在乎,否則怎會有人說,教育的成效差勁到孩子唸完國民教育,幾乎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不是嗎?輔導很重要,而且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知道,輔導工作不是請個專家說說研習就可以的了,需要多少的資源與支援?或許,更需要的是支持。
處罰不是唯一可以用來幫助孩子導正行為的方法,但是也不該是眾所矢之的。我們都需要去思考,什麼是體罰?什麼是教導?哪些家長是為了孩子能與學校做出最大配合的?哪些家長是對孩子不理不睬出了問題又通通推給學校的?更要去思考的是,依照目前這樣的思維走下去,究竟這些定義以及這些族群的變化與消長會是如何?當我們思考清楚了,仍然不覺得目前的思潮有什麼需要改變的話,哪天等這些在極端保護下成長的孩子長大了點,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頭弄了個禁止家長處罰孩子,那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註]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協助其發展。
( 原文發表於 30/12/2005 01:22 - http://plog.tcc.edu.tw/post/128/3885 )
「Doctors will get right not to treat self-inflicted illnesses」
(http://www.timesonline.co.uk/article/0,,8122-1892738,00.html)
內容大概是說在英國即將新公佈的醫師準則之中,醫師將有權力拒絕治療不良生活習慣引起的疾病。而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的主席Sir Michael Rawlins認為,醫師的這個權利將可以幫助醫療資源被更有效、妥善的利用。
是阿,我們可以想一想,醫師的職責就是醫治病患,但是有時候也真的是很困擾,要是遇上了不合作的病人,比如說酗酒、老菸槍、作息不規律、飲食不節制等等的,這些都是影響醫療效果與品質的因素,醫師如果無法排除這些因素,對於療程的實施豈不是困擾的很?
那我們也順便看看國內的新聞吧!
奇摩新聞(中央日報)「教改團體:零體罰條款入法」(http://tw.news.yahoo.com/051228/45/2p4im.html)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把零體罰的宣導進而轉為更有約束力的法令,這真是一件好事,這可以保障孩子求學過程之中將不至於受到有意或者無意的生理或者心裡的傷害。畢竟就像倡導零體罰的專家們所說,矯正與教育孩子行為的方法有很多,輔導才是王道(當然這個王道是我的用詞)。
不過,新聞媒體、學者專家是不是該像上一則例子中,人家替醫師所設想的一樣,也替教育孩子的教育工作者想一想,也賦予教育工作者義務之中的一些權力。比如說,我們都知道,輔導遠比處罰有效,我們當然也都知道,如果加上在家的輔導就更有效了,所以應該也要修法讓家長強迫修習輔導的知能,對於不修習輔導溝通技巧的家長,學校有權力可以拒絕其子女入學?不過這樣一來好像就跟教育基本法第四條[註]保障權力的理念有所悖駁。那麼,教師可不可以拒絕批改那些家長不陪著孩子寫功課的作業本?諸如此類的問題很多,請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舉例。這些玩笑話會不會導致什麼嚴重的後果?其實也沒有想像的那麼嚴重啦,拒絕診療可是會出人命的,拒絕孩子就學也不過就不識字而已,說不定還有些家長根本不在乎,否則怎會有人說,教育的成效差勁到孩子唸完國民教育,幾乎只會寫自己的名字,不是嗎?輔導很重要,而且當然是必須的,但是我們也必須知道,輔導工作不是請個專家說說研習就可以的了,需要多少的資源與支援?或許,更需要的是支持。
處罰不是唯一可以用來幫助孩子導正行為的方法,但是也不該是眾所矢之的。我們都需要去思考,什麼是體罰?什麼是教導?哪些家長是為了孩子能與學校做出最大配合的?哪些家長是對孩子不理不睬出了問題又通通推給學校的?更要去思考的是,依照目前這樣的思維走下去,究竟這些定義以及這些族群的變化與消長會是如何?當我們思考清楚了,仍然不覺得目前的思潮有什麼需要改變的話,哪天等這些在極端保護下成長的孩子長大了點,在「家庭暴力防治法」裡頭弄了個禁止家長處罰孩子,那也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註]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協助其發展。
( 原文發表於 30/12/2005 01:22 - http://plog.tcc.edu.tw/post/128/3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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