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機會

這樣的報導讓身為教育工作者的你有什麼看法?



2006.03.23
制止走廊喧嘩嬉戲 訓導主任竟遭學生圍毆
海線某國中訓導主任前天中午取締學生不當行為,卻反遭4、5名的學生圍毆,校方事後未報警處理,引起學生家長強烈不滿,抨擊校方不應姑息養奸,造成學生錯誤的道德觀,大開教育倒車。該主任強調,學生已向他道歉,會依校規處理。
海線某國中從上周起就接連發生數起校園內外暴力事件;上周五傍晚下課時,兩派的學生因在校內發生口角,放學後校外人士趕來助陣,該校年輕訓導主任獲悉後,居間從中斡旋,一度引起雙方人馬的不滿,最後才不歡而散。
未料前天中午,該訓導主任午餐後巡視走廊,三年級有四、五名學生在走廊喧嘩嬉戲,該主任前往制止時,引起學生的不滿,認為訓導主任是故意找碴,雙方言語間發生衝突後,學生靠著人多勢眾,手握拳毆打及推擠該主任,引起隔壁班級的圍觀,該訓導主任基於校譽,並未向警方報案。
家長投訴批校方粉飾太平
部分學生家長獲悉後,向本報投訴,抨擊校方不應一味粉飾太平,該名訓導主任一而再受到暴力相向,卻不敢向警方報案,一再的縱容,勢必會造成學生錯誤的道德及價值觀,如果今日不在教育殿堂上糾正學生的錯誤,無異是助長未來變相將學生送進監獄,校方做法有待商榷。
該名訓導主任昨日表示,他處理學生偏差行為時,因為要制止才會發生肢體的推擠,學生事後有向他道歉,一切依校規處理;老師與學生在校園內,應建立如同夥伴的關係及友誼,雙方是「亦師亦友」的關係,基於愛護學生立場,希望再給學生一個機會,才未報警處理。
引自:中時教育網
 
恩,對我來說,對這件事情最好的看法就是沒有看法,對於媒體所描述的事情我向來都是保持且信之,不盡信之的態度。不同的報章媒體,對於相同的事情有不同的報導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聽眾、觀眾的胃口使然,不同的報章媒體有不同的聽眾群、觀眾群,為了迎合不同群眾的不同"偏好",自然有不同的著重角度,這種交互影響的關係,恩...有機會再說。^^;;
我們無從得知訓導主任與學生之間發生的事件,其過程原委如何,因此對於這樣的報導還是別枉下定論,不過,假若報導中家長對於校方未報警這樣的處理方式,認為是縱容學生,這樣的陳述是事實的話,那就真的很令人擔憂。對於偏差行為的學生,動輒交予執法機關,會是一個好的處理方式嗎?
在之前的研究當中也指出,對於報章媒體的報導,雖能得知事件,卻未必可以得知始末,但是總的來說,師生衝突、青少年價值轉變,以及青少年時期的情緒不穩定、行為偏差等等,都是持續性的問題,而不是這些年媒體發達,好像青少年變的特別壞了?
另外也有研究者提出,衝突未必都是不好的,以往多數人的觀念是避免衝突,進而有人提出接受衝突,最後還出現了鼓勵衝突這樣的論點,而在這個演進的過程中,衝突管理的能力則是一項伴隨的必要因素。陳淑遙(2003)引用鄧東濱〈1996〉的話說「衝突管理是指如何將競爭、合作和衝突,調理到對整體績效發揮最有利的局面。衝突管理的重點就是在建立既得利益或潛在利益上之共識,何謂共識?讓你的看法、作法與我的看法、作法產生交集,這樣的努力過程就是建立共識,亦即同意彼此所同意的事(agree to agree);但是如果雙方看法不能產生交集,而我們都如此認定,這也是建立共識,亦即同意所不同意的事(agree to disagree)。」以我的解讀來說,意見不得必有其原因,也是人際相處之中永遠無法避免的情況,因此,如果取得共識,化解衝突,才是衝突事件中有價值的部份。
而在教學者與學習者的立場來看,教育就是幫助學習者超越原先的自我而成長,承上思維,事件發生之前應能預防,事件發生之後應能從中得到經驗,但是,鮮少會有教育工作者選擇對於青少年動輒訴諸法律才是,不曉得那些認為校方未能給予懲戒則是姑息養奸的想法,是基於什麼樣的立場,這位訓導主任願意接受給予孩子再一次機會,相信當是本著教育的精神,為何不是給予掌聲,或者積極一點的,協助輔導行為偏差的青少年呢?
時下的青少年又何嘗真的在意大人們所謂的「一旦依法究辦,留下的紀錄,將會成為將來讓你後悔的經歷」呢?再說,除了青少年能不能理解其中苦心,透過訴諸法律,是最好的矯正方式嗎?
當然,報章雜誌的報導,還是看看就好,社會聲浪中,對於教育工作者及其專業的尊重,也只能搖搖頭,嘆嘆氣。誰料想得到,如今的夫子難為,秉持對於教育孩子的熱情,暫且忘了少數為了反對教學、輔導措施而反對的社會輿論,專心在我們可愛的下一代上吧。
很多時候,很多青少年,缺少的就是那個最後一次的機會,少了這次機會,對於孩子究竟會有什麼影響?這是我們誰都不曉得的...
 

 
延伸閱讀:
邱錦松(2001):台灣社會變遷下之青少年法律。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健(2002):犯罪青少年與一般青少年之「問題解決歷程」的比較研究。國立臺灣大學心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淑遙(2003):國中教師師生衝突經驗及化解歷程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當然,伴隨輔導相關的研究,更是重要嚕~

( 原文發表於 06/04/2006 22:47 - http://plog.tcc.edu.tw/post/128/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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